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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可靠性鉴定的基本规定京翼工程

发表时间:2017/12/22 00:00:00  浏览次数: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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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的基本规定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6)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
1)各种应急鉴定;
2)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
3)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
3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使用性检查或鉴定
1)建筑物使用维护的常规规定;
2)建筑物有较高舒适度要求。
4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专项鉴定
1)结构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是;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结构存在明显震动影响时;
4)结构需进行长期监测时。
上述内容都是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按规定的鉴定程序进行。
1 委托
2 初步调查
3 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
4 详细调查
5 安全性、使用性鉴定评级
5 可靠性评级
6 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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