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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问题

发表时间:2016/07/07 00:00:00  浏览次数: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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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业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由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国家标准,对专业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司法鉴定范围日益扩大。人民法院审判方式和证据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推动了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随着对证据材料举证、质证、认证的庭审模式日趋规范,当事人可以实施举证鉴定,也可以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举证鉴定的推出和专家证人的出现,使我国一直奉行的职权制鉴定制度受到了冲击,特别是举证责任的强化,带来了大量涉及
诉讼的鉴定需求,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中介鉴定机构应运而生。

举证鉴定虽然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但绝不能等同为司法鉴定。对于诉讼单方委托的举证鉴定,其鉴定人的中立性和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难免受到质疑。司法鉴定与举证鉴定是决然不同的两种委托管理模式。中立性是司法鉴定的本质要求,在程序上必须体现司法公正性。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决定启动司法鉴定,指派或委托鉴定人时必须符合程序规范,要求双方当事人均无疑义且无利害关系,委托鉴定事项及送检材料也是经过法庭质证审查确定的。这样首先从形式上保障了鉴定职责的中立性、鉴定主体的合法性、鉴定客体的真实性。司法鉴定结论还要通过法庭质证审查,才能确定其证明力和可采性。

司法的公正性要求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体现在鉴定的中立性,这有赖于鉴定程序的规范化;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取决于鉴定人的职业道德;而鉴定结论的科学性除了取决于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外,还与技术标准的选用、鉴定的方法有关。针对同一个鉴定客体,选用的技术标准不同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因而如何根据鉴定的类型,科学地选用合适的技术标准非常重要。由于鉴定的目的不同,司法鉴定的方法不同于一般的技术鉴定,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2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类型
在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关民事诉讼中,依据
鉴定的目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施工质量鉴定。
   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发现或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施工过程中或竣工验收时由监理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发现,如混凝土试块强度没有达到设计要求、外观质量出现异常等;二是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反诉施工单位,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三是房屋购买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第二、第三种情况居多,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的监督体制尚不完善,开发商并没有像关心销售那样来关心工程质量。如果没有工程款等其它经济纠纷牵涉在内,第一种情况一般以协商为主,只有极少数进入司法程序。

(2)勘察、设计质量鉴定。

   发生在业主或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一般较难直接发现,通常都是由其它问题,如成品质量、工程事故牵涉出来。目前推行的施工图审查制度属于事前检查,不属于设计质量鉴定的范畴。

(3)成品质量鉴定。

   一般发生在开发商与商品房购买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中。随着住房商品化的推进和法制的逐步健全,居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烈,加上开发商对房屋的质量淡漠,这类案件呈上升趋势。尽管住户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大多是从施工质量,特别是外观质量开始的,如屋面漏水、粉刷层脱落等,但房屋质量不仅与施工质量有关,还涉及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所谓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该对应鉴定标准中的“安全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这一等级。因此,成品质量鉴定包括了施工质量鉴定和勘察设计质量鉴定。
(4)环境变化对临近房屋的损害鉴定。

   发生在住户与施工单位的民事纠纷中。城市密集区的基坑开挖、地铁施工、地下水抽取、采矿等引起的地面沉降都会对临近建筑产生不利影响。与上面三种情况不同,鉴定的焦点并不是房屋的安全现状,而是引起的有害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的程度,因而需要了解损害前后的情况,并加以对比,这需要做施工前的证据保全。
(5)工程事故鉴定。
   当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为了认定责任,需要做事故鉴定。工程事故鉴定并不单纯是技术鉴定,还涉及管理、政策法规等其它方面。依据事故的性质,除了追究民事责任外,可能还涉及到刑事责任,是最为复杂的。
3技术标准的选用
   目前我国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设计规范,可以用来衡量设计质量;第二类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可以用来衡量施工质量;第三类是可靠性鉴定标准,如《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等,可以用来评价结构的安全现状。
(1)施工质量鉴定的适用标准。
   对于单纯的施工质量鉴定应该依据国家现行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根据完成的施工内容,分别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进行鉴定,鉴定的结论为是否合格。
(2)勘察设计质量鉴定的适用标准。

   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依据是国家现行各类设计规范和勘察规范。同施工质量的鉴定不同,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结果无法得出一个总体结论,只能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内容逐条列出,可以分强制性条文和一般性条文。

(3)成品质量鉴定的适用标准。
   房屋的成品质量鉴定适用标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成品质量涉及到勘察质量、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粗看起来,似乎可以分别对照国家的相应规范来评价其符合的程度。其实不然,从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都希望对成品质量做出一个总体评价,特别要断定是否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样的程度。而目前的设计类规范不具备做出整体评价的功能,只有鉴定标准才具备对房屋的整体安全状况做出评价的功能,用鉴定等级来反映。问题是,这些鉴定标准的适用对象是既有房屋,其中《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明确规定要建成两年以上。强调既有房屋,是因为鉴定标准的评价体系中,非常注重使用条件下的现场实测、调查结果。如果尚未使用,这些数据就无从得到。
以笔者的观点,相对而言,成品质量的鉴定以鉴定标准的评价体系作为主要依据较为合适,理由有三:!通过分层分项进行检查,逐层逐步进行综合,可以得出房屋的总体鉴定结论,符合鉴定的目标;"它是对房屋现状的评定,考虑比较全面,既包括了施工的因素,也包括设计的因素和使用的因素;#它是一个完整体系,可以避免不同类型规范混用带来的匹配问题。
(4)环境变化对临近房屋损害鉴定的适用标准。

   施工现场周围的临近房屋一般既有用房屋,因而完全适合鉴定标准的应用范围。需要分别对施工前后被影响房屋的安全现状做出评级,然后比较鉴定等级的下降,确定造成的损害程度。
(5)工程事故鉴定的适用标准。
   工程事故的鉴定主要是为了分清责任,宜分别对照勘测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以及其它有关管理规定,找出各自的失误。
4鉴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司法鉴定和可靠性鉴定的目的不尽相同,可靠性鉴定是为采取相应措施提供科学依据;而司法鉴定主要是为了分清相关的责任。所以尽管两者依据的技术标准相同,司法鉴定方法与一般可靠性鉴定方法会有所不同。以下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值得注意。

(1)规范版本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国家的规范、标准定期会进行修订。规范版本的不同,有时也会导致结论的差异。一般来说,新规范比旧规范标准更高、要求更严。这意味着按旧规范满足要求,按新规范可能不满足要求。但也可能出现相反的情况,例如对于砌体结构的抗
压承载力计算,旧规范不考虑构造柱作用,一些小墙段的抗压承载力常常不能满足要求;而新规范按组合砖墙考虑就可能满足承载力要求。
进行可靠性鉴定时,采用的相关技术标准是现行规范,即鉴定时国家执行的规范,这主要是从保证下一个目标使用期安全使用的角度出发的。而作为司法鉴定,应该采用当时执行的规范。当被鉴定项目刚好处于新、旧规范过渡时期,而双方的合同文件对依据的规范版本未作明确规定时,根据“从轻原则”,应该采用新旧规范中较为低的标准。
(2)事后鉴定。
   施工质量的司法鉴定与施工质量验收存在明显不同。施工质量验收属于过程检验,最后对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质量的评定结论主要是建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随时进行的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基础上的;而司法鉴定属于现状检验,不像监理工程师,鉴定人员没有参与施工过程,无法直接对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做出评价。
受检测手段的限制,相当多的检验项目尚无法事后采用检测方法进行复查。因而施工验收资料是重要的鉴定依据。问题是发生施工质量纠纷的工程项目,其施工质量验收常常是合格的,甚至是优良工程,如何判断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则成为鉴定的关键。
   相对而言,鉴定合格比鉴定不合格更困难。因为后者只需找到一项不合格的指标就行了;而前者则需要验证所有指标合格。从工程实践来看,如果所有验收资料都无法采信,要鉴定一项工程完全合格几乎是不可能的。鉴定人员在接受委托时最好让原、被告双方对竣工资料中没有疑义的部分加以确认,将施工质量的疑义范围尽可能缩小,并双方约定检测的方法。
(3)责任分析。
   一般的可靠性鉴定尽管也做原因分析,但更注重其安全现状的评定以及如何采取措施;而司法鉴定侧重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当某一损伤现象由多种原因引起时,要分清各自的责任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各因素相互作用的机理尚不清楚,缺乏相关的技术标准。简单的处理方法是采用排除法,设计、施工某一方面并不违反规范,则排除这方面的原因。
   采用这种方法可能会出现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使得房屋的业主无法接受鉴定结论或夸大易于检测项目的原因。以混凝土结构的裂缝为例,当无超载和地基不均匀沉降原因时,影响因素包括伸缩缝长度、配筋情况和混凝土质量,前者属于设计问题,后者属于施工问题。有关混凝土质量的事后检测指标仅包括强度,对裂缝影响很大的收缩值目前尚无法现场检测。如果设计方面满足了规范要求,混凝土强度也是合格的,则责任人都排除了;如果混凝土强度碰巧低于设计要求,则很容易把原因全部归结为施工方面。实际上,混凝土强度仅仅是原因之一。即使设计方面满足规范要求,施工质量也是符合要求的,仍然可能出现裂缝。新的混凝土设计规范对温度钢筋和腰筋都增加了就说明了这一点。一个合格的工程师除了要满足规范外,还应该根据自己的工程经验进行设计。
   要做出合理的责任分析需要鉴定人员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程经验做主观判断和推论。
5.关于住宅智能化发展的几点思考

1)咨询工作要开展。

   根据业主对建筑物的档次、功能和智能化系统的投入,提供智能化全过程或整个生命周期任一阶段内的有关问题的咨询,竣工时可作为第三方验收或协助业主验收。

(2)管理工作要跟上。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系统集成商、施工、监理公司的资质认证;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审查:规划方案和设计图纸的审查;产品选型和集成技术的过程控制;施工过程控制;验收;性能综合评定。
(3)培训工作要细致。包括对业主的短期培训和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4)评审工作要全面展开。包括对设计评审、对信息化产品评审、对智能化系统性能评审、对智能级别评审。
   有人说,建筑智能化走进住宅是建筑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确实如此,高新技术应用于普通百姓才能真正体现出它的价值所在,才能真正体现出社会的文明发展程度。在许多商家纷纷打出“智能家居”招牌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这方面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水分太大。就以目前青岛市的情况而言,能真正达到建设部所规定的智能住宅等级标准的,很少。
第二、重复浪费现象严重。小区的综合布线系统和电话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安保系统等未能综合考虑,而是各自独立设置设备箱、盒、管道,造成重复。
第三、功能存在一定缺陷。如:许多综合布线的配线箱位于公共走廊部位,不利于家庭今后发展一些其他家电等自动控制的需要,而且容易出现信号盗用等不必要的纠纷。
第四、信息插座数量及位置不合理。有些小区只在每户客厅处设一处数据/语音插座,试想谁家把微机安放在客厅内?解释说,住户装修时可以自己考虑,但是,这些布线的压接线等皆需专业人士及专业工具才能实现,一个普通百姓如何做到?……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
住宅智能化建设应综合考虑近期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应采用成熟技术。鉴于此,建筑物内综合布线应一次分线到位,并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确定其等级和数量;每户的配线装置(DD)应设在户内,并应一次到位;DD应有适当余量以满足远期的需要,可接入家庭自控信号装置、安全防范装置以及计算机、电话机、电视机等设施的缆线。其它具体措施,参照有关规范和建设部设定的不同智能等级确定,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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